服务热线:010-63942293 欢迎访问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官方网站!

中华环保联合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版)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单位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单位会员是指从事或热心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设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席单位。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单位

1.拥护《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2.在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无市场不良影响;

4.环境形象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知名度;

5.自愿参与或从事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活动。

(二)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1.具备会员单位条件;

2.在其相关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3.以实际行动参与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社会公益活动;

4.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三)副主席单位

1.具备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条件;

2.在其行业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示范性及引领性,有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3.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重要贡献;

4.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热爱公益活动;

5.大力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入会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等资料;

2.本会秘书处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审核批准加入本会后,将发出通知,入会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由本会秘书处颁发标牌和会员证书,并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4.本会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会员可根据需要,在本会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六条 会费缴纳

1.会费五年一届,一次性收取。

2.会费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 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2000 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4)副主席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00 元。

3.会费自愿多交不限,确有困难可申请按年度缴纳或减免。

第七条 单位会员权利及本会提供的服务:

秘书处将按照“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理念,努力为广大单位会员搭建好技术服务创新推广全链条的环境第三方治理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企业发展和人才成长服务,为会员打造良好的环境公益形象。

1.会员单位

1)颁发标牌与证书;

2)本会网站可提供与会员单位网站的链接,或在本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刊登会员单位动态信息;

3)可推荐该单位一名负责人或代表作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侯选人,参加会员代表选举,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4)优先参加由本会主办、承办的论坛、研讨会、培训、展览、商务考察、团体标准建设等活动并享有活动优先冠名权和相应的优惠;

5)优先进行节能环保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并享受相应的优惠;

6)受委托,可针对会员自身开展有针对性的企业内训;

7)优先优惠与本会合作项目或活动;

8)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帮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理事单位

1)享有会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2)可推荐该单位一名负责人或代表作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为该单位就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行业资讯等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服务;

4)积极组织、协助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课题)或有关资格资质的推荐;

5)受委托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鉴定、技术推广、信息发布、环境业务培训、投融资等服务;

6)咨询建议。对遇到的环境问题可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提供解决方案,如污染治理综合方案、节能减排方案、环境风险评估、清洁生产、绿色发展战略等。

3.常务理事单位

1)享有理事单位基本权利;

2)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作为本会理事候选人,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享有理事权利与义务,参与本会理事会议;理事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推荐新的代表;

3)对常务理事单位遇到的环境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提出解决方案,一企一策,并指导开展;

4)就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区域事务,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由秘书处协助该单位以本会名义组织相关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专属活动。

4.副主席单位

1)享有常务理事单位基本权利;

2)副主席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会常务理事候选人(或也可申请作为副主席候选人),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享有常务理事(或副主席)权利与义务,参与本会常务理事会议(或主席办公会);常务理事(或副主席)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推荐新的代表;

3)优先享有本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4)若负责人未当选本会副主席,可向本会秘书处提议一名负责人列席本会主席办公会;

5)可向秘书处提议组织本行业发展重要议题相关的研讨会、论坛或专属活动,标准、政策研究等;

6)伴随计划,联合会将与副主席单位共同发展成长,就该单位在任期间遇到的环境问题、政策问题及技术问题等进行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争取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八条 单位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形象,为本会相关工作献计献策,并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和会议;

4.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确定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及时提供本单位可对外发布的信息及资料,供宣传和存档。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秘书处。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按程序对其进行注销;

2.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退会应交回标牌与证书;

4.退会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5.会员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应按入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条 对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注销会员的决定,同时收回入会时颁发的会员证书和标牌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被注销的会员,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工作由本会秘书处会员组织建设与服务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